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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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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甘建設[2005]402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省級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經省建設廳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fā),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請認真組織學習,并按《規(guī)定》的要求,做好新資質申請的準備工作。

            二、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只授予在本省境內經工商注冊,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獨立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鐵道、電力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

            三、檢測機構的資質申請,按其隸屬關系上報。各市()所屬檢測機構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統(tǒng)一匯總后上報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各廳、局(總公司)所屬、中央在甘、省屬及無隸屬關系的檢測機構直接上報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

            四、檢測機構須如實填報《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使用計算機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報,不裝訂),并報送軟盤。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可從ttp://www.gsjszj.gov.cn網站直接下載,也可向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領取,附件申請材料按本《規(guī)定》第九條(二)(七)的內容順序裝訂,統(tǒng)一使用A4210×297)型紙,一式一份。

            五、檢測機構的資質申報、審查和審批時間:

            受理時間為200631—41日,實地查驗時間為200646—57日,評審和審批時間為200658—68日。

            六、原建筑業(yè)試驗室、具有對外試驗權的試驗室、具有試驗檢測單位資格的試驗室、樁基檢測單位和室內環(huán)境檢測單位的資質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1231日,屆時原資質失效停用。

            附件:《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對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對工程質量事故鑒定檢測,對工程質量糾紛及投訴鑒定檢測。

             本規(guī)定所稱檢測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實施有償服務并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鑒證類中介機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對全省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承擔檢測監(jiān)督管理和資質審批中的具體工作。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檢測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承擔監(jiān)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檢測機構依據資質標準規(guī)定申請相應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yè)務范圍,分為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機構資質。

            檢測機構相應類別的資質等級標準和業(yè)務范圍見附件一、二。

            第六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內設建筑業(yè)試驗室是企業(y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不納入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其出具的試驗報告不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七條  申請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同時取得建筑工程見證取樣檢測甲級資質、巖土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專項檢測甲級資質及其它相關資質。

            取得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可接受委托,對工程結構現狀以及質量問題產生原因等進行可靠性鑒定。

            第八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前,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獨立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并應在30日內到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xù)。

            第九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升級及增加檢測類別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三);

            (二)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工商注冊章程、驗資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檢測機構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資質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崗位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檢測機構的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十條 資質審查分為資料審查、實地查驗及專家評審。

            省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受理檢測機構提出的資質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單,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對資料審查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分批進行實地查驗及專家評審工作,符合資質審批條件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工作,在公眾媒體上公示審批結果,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將發(fā)文公告審批結果,在《甘肅省工程建設信息網》上公布,頒發(fā)相應類別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和檢測資質專用章。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之內。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工商部門變更手續(xù)后30日內,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報送有關變更證明資料,辦理變更手續(xù);破產、撤銷、歇業(yè)的,應當在30日內將資質證書交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資質延續(xù)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檢測資質管理部門按現行資質標準復查合格后,換發(fā)新證;逾期未申請復查的單位,資質證書自行作廢。

            檢測機構或人員遺失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應當在法定有效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于15日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檢測機構的資質注銷手續(xù):

            (一)     資質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二)     檢測機構破產、歇業(yè)的;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回、吊銷的。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從業(yè)人員必須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檢測崗位證書和資格專用章后,方可從事檢測工作,簽署檢測報告。

            檢測人員的上崗資格實行動態(tài)管理和年度復檢制度,經查實有不良行為和未參加年度專業(yè)繼續(xù)教育培訓的,不得繼續(xù)從事檢測工作,由發(fā)證機關收回檢測上崗證書和資格專用章。上崗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應向發(fā)證機關提出證書延續(xù)申請,經資格管理部門復查合格后,換發(fā)新的崗位證書和資格專業(yè)章。

             

            第三章   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業(yè)務,不得無證或超越資質標準范圍承攬業(yè)務。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業(yè)和本省頒布的有關規(guī)范、規(guī)程和技術標準開展檢測工作,出具的檢測報告必須科學、公正,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和結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jiān)制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中的質量檢測業(yè)務,均由相關單位委托進行,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由使用單位委托,質量事故鑒定檢測由責任單位委托,質量糾紛及投訴鑒定檢測由舉證方委托,進入司法程序的鑒定檢測由法院代為委托。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委托方對委托試件及事實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篡改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fā)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fā)現的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監(jiān)督該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進行現場踏勘、收集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確定鑒定目的、范圍和內容,制定方案后方可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進行結構驗算,分析檢測數據,出具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檢測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tǒng)一連續(xù)編號歸檔,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不合格項目臺帳。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檢測報告采用全省統(tǒng)一編制的取樣單、記錄單、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先進的、全省統(tǒng)一的計算機管理軟件對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二)對實行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加蓋“見證取樣送檢”專用章;

            (三)地基基礎檢測、主體結構檢測、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筑幕墻工程檢測、建筑節(jié)能檢測、室內環(huán)境質量檢測的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檢測依據、檢測方法、取樣方式及部位、檢測內容、評定結果及其它相關記錄和技術資料;

            (四)檢測報告應有檢測、審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技術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和計量認證章(CMA章);多頁檢測報告應在側面騎縫處加蓋檢測專用章。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以及內容不全的,不得作為工程質量評定依據。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跨地區(qū)承接檢測業(yè)務時,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省有關規(guī)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不得任意抬價和壓價,無收費標準的項目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費。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配置、技術資料歸檔、檢測質量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檢測機構或檢測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記入不良質量行為檔案,并通過公眾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對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進行日常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檢查措施:

            (一)     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和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二)     要求檢測機構或委托方提供相關的資料;

            (三)     就有關監(jiān)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     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五)     發(fā)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限期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檢測機構達不到資質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達不到資質標準的,上報資質管理部門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二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yè)整頓:

            (一)檢測儀器未按計量規(guī)定定期檢定的;

            (二)轉包檢測業(yè)務或接受掛靠從事檢測業(yè)務的;

            (三)發(fā)現有危及工程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問題時,未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報告的;

            (四)檢測技術檔案管理混亂,檢測資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

            檢測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二)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和鑒定結論的;

            (三)超越資質范圍承擔檢測活動的;

            (四)涂改、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五)不按規(guī)定收費,擾亂檢測市場秩序的。

            檢測機構的責任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上崗證書,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本行業(yè)上崗證;檢測機構在申請增加檢測類別及升級之前一年內有上述所列行為的,檢測資質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受理社會對檢測機構的投訴。對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依據規(guī)定權限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超出權限的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于6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各地不得設置規(guī)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檢測機構到本地區(qū)從事質量檢測。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檢測機構和委托方以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甘肅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管理規(guī)定及辦法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上一條: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標準 下一條:省外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甘備案程序及提交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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